《2018年稅務(修訂)(第3號)條例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。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,自2018/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。然而,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,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。
什麼是兩級制利得稅率?
在利得稅兩級制下,法團及非法團業務(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)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.25%(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)及7.5%(標準稅率的一半)。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.5%及標準稅率15%徵稅。
何謂實體?
實體指—
- (a) 自然人;
- (b) 團體;或
- (c) 法律安排,包括—
- (i) 法團;
- (ii) 合夥;及
- (iii) 信託。
如某自然人經營多於一項獨資經營業務,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,該人須視為一個獨立實體。
如何定義有關連實體?
在以下情況下,某實體(前者) 即屬另一實體(後者) 的有關連實體——
- (a)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;
- (b)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;或
- (c)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——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。
如何釐定「控制」?
一般而言,某實體(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)——
- (a) 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% 的已發行股本;
- (b) 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% 的表決權;或
- (c) 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% 的資本或利潤,
即屬控制另一實體。